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零玖拾參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