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 原 告
- 甲○○
- 乙○○
- 被 告
- 寶萊特貿易有限公司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 律師
- 江順雄
- 律師
- 黃建雄
-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年10月13日前就被告歷次答辯狀內容提出詳細之陳述狀到庭(含對於被告所提各項證據之法律上意見陳述,並逕將繕本寄送被告)。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