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岡小字第174號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全膠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岡小字第1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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