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2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岡小字第222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應達榮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達榮企業有限公司、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