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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65號

原告
高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丞億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未合法送達於被告丞億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6 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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