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65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源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丞億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65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2 紙、出貨單6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