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9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昶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91 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租賃合約書、送貨單、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存證信函等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