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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91 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昶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91 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租賃合約書、送貨單、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存證信函等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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