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真善美全方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1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元,應徵第2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