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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真善美全方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1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元,應徵第2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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