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6 日所為98年度岡簡字第450 號之民事簡易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