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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請求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

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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