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原   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郭素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