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原 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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