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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原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

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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