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
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原告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
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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