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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原告
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零玖拾參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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