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屬道路交通事故發
生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應行強
制調解,惟未據原告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1
審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