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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原告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屬道路交通事故發

生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應行強

制調解,惟未據原告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1

審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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