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68號原 告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應行強制調解,惟未據原告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1 審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