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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合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90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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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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