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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合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90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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