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合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90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