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合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90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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