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永酉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華齊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