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丙○○、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