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丙○○、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陸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 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