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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丙○○、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陸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 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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