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36號
- 原告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預告薪資等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參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