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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170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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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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