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445號

返還占有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岡簡字第445號

原告
林亞皇
被告
周蔡彩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00 年8 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於高雄市梓官區○○○段7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1-9號土地)為原告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為證明,該土地包含東側道路旁與同段72-2地號相鄰現登記為被告所有同段7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2號土地)西南邊圍牆外之三角形區域,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管有之地籍圖未將上開三角形區域劃入原告所有系爭71-9號土地為錯誤。被告明知上情仍使用上開三角形區域土地,且遲不歸還上開三角形區域土地應屬原告地籍圖上權利,顯有占用原告土地之情形,原告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排除侵害,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梓官區○○○段72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區域(面積約3 平方公尺)部分,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方面:被告所有土地是高雄市梓官區○○○段72地號,原告所有土地是高雄市梓官區○○○段71-9地號土地,兩地並未相鄰,何來侵占的問題。且原告所指地籍圖登載錯誤均經地政機關駁回,顯為無理由,足認原告請求應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暨地籍圖騰本及照片2 幀為證;而被告則以並無占用原告所有土地為辯。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參酌原告所指被告占用之三角型區域係現登記於被告所有之系爭72號土地,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足證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土地所有權。原告雖以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管有之地籍圖未將上開三角形區域劃入原告所有系爭71-9號土地為錯誤,地籍圖登載有錯誤,致使應為原告所有之土地,登記為被告所有,惟原告前開質疑,乃純屬臆測之詞,苟無事證證明地政機關地籍圖有測量、登記錯誤之情,即不能空言否認地政機關測量、登記之效力;況經證人賴科宏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技士、廖羽淇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測量科技佐到庭作證,亦均證稱:系爭土地沒有地籍圖登載錯誤情形,也沒有其他錯誤情形等語(詳本院卷第95-98頁),益徵系爭土地並無登記錯誤之情。是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土地地籍圖登記有錯誤,空言主張以測量有誤、地籍圖登載有誤,請求重新登記云云,應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被告既無占用原告土地,自無侵害原告權利情事,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提起本件訴訟,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44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占有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