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顏芳義
上原告與被告美商綠色代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及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9 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計算式:每月租金35,605元×權利存續期間共計24個月=854,
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