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58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51 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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