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67號
- 原告
- 仲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田岡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
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玖佰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