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岡小字第102號
- 原告
- 迦堡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