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170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