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小字第28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瓦斯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小字第284 號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裝置於高雄縣岡山鎮○○○路62號6 樓之瓦斯計量表(表號N0000000)。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99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供應營業規程、用戶抄錶紀錄表、中華民國98年7 月17日鳳山八支郵局第124 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