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小字第324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安特電腦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小字第324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4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按月給付原告就執行債務人吳文和於被告每月應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三分之一,直至債權金額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暨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清償完畢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148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字第1234號移轉命令、電話催收紀錄電子畫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