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13號
- 原告
- 鑫炎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再開言詞辯期日時提出鑫炎旺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庭;請被告於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和解方案或答辯狀到庭。兩造應自行到庭(如有無法到庭之請假事由,須提出可得釋明之證明文件到庭,否則仍依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論,即逕依他造之主張及舉證,審酌判決之),不另通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