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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43 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仲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瑛
訴訟代理人
王基石
被告
田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燕雄
被告
鄭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43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3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元部分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部分自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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