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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96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96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小企業輕鬆貸」專案借款契約、還款繳息查詢單等各1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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