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14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仲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14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零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