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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81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意芳林意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勝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8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9月23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由被告簽發面額參拾萬元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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