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聲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正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9年9 月13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919710號存證信函所示對假扣押裁定有無損害得行使權利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對相對人執行假扣押,嗣撤回在案,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對相對人對有無因此權利受損之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