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10號
- 原告
- 甲○○
上原告與被告永慶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等事件,因原告
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