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2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21號

原告
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顏芳義

上原告與被告美商綠色代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及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9 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計算式:每月租金35,605元×權利存續期間共計24個月=854,

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