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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原告
慶豐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

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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