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慶豐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
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