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35號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