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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6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67號

原告
仲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田岡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

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玖佰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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