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字第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行執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邱國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英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所提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74號判決,該判決係相對人經訴願程序後,請求撤銷聲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99年7月13日國陸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撤銷訴訟,是以上揭判決並非給付訴訟,原告據該判決聲請本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聲請人已為上揭行政處分(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並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如欲請求相對人返還,自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00號行政裁判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