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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字第11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行執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邱國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英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所提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74號判決,該判決係相對人經訴願程序後,請求撤銷聲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99年7月13日國陸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撤銷訴訟,是以上揭判決並非給付訴訟,原告據該判決聲請本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聲請人已為上揭行政處分(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並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如欲請求相對人返還,自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00號行政裁判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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