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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
徐榛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康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茲上訴人於108年11月14 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