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榛蔚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青年救國圖間追繳領退離給與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茲上訴人於108年12月2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