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榛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康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茲上訴人於108年11月14 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