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號
- 上訴人
- 張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