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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玉簡字第90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玉簡字第9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日良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日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葉日良固不否認有於100年6月30日下午5 時20分許因被害人即告訴人謝韓盛(下稱告訴人)先前告知客人被告於玉里火車站前飲酒,故未來載客等語 (謝韓盛所涉妨害名譽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發生言語上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以:伊沒有對告訴人說叫他小心一點,沒有拿刀恐嚇告訴人或追他,伊拿刀子出來是因砍竹子回來,要去洗手台洗刀子,不是要去砍告訴人,伊只是走快一點,沒有跑步等語。然查,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載之恐嚇犯行,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及偵查時指述稽詳,復有證人謝雲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為葉雲龍)於警詢時之證述可佐,再經本院勘驗當日之監視錄影光碟(總長26分34秒):「2分48秒:白衣男子(即告訴人) 出現於畫面左上方,趨前走向紅衣男子( 即被告) ;3分2秒許:雙方開始交談;3 分25秒許至46秒:白衣男子轉身離開,並消失於畫面中,期間3次回頭面向紅衣男子;4 分3秒許:紅衣男子轉身往後;4 分16秒許至23秒許:紅衣男子自計程車後車箱拿出東西,並以跑步方式朝白衣男子離開方向前去,後消失於畫面中;4 分36秒:紅衣男子出現於畫面左上方;4分38秒:可明顯見紅衣男子右手持長狀物體;4分40秒至41秒:紅衣男子回頭望向其出現方向;4 分43秒:紅衣男子又回頭望向其出現方向;4 分57秒:紅衣男子將長狀物放回計程車後車箱;5分2秒至10秒:紅衣男子站於計程車駕駛座車門旁望向其出現方向;5 分21秒至29秒:紅衣男子駕駛計程車離開,並消失於畫面中」。顯見前開告訴人及證人之指述與錄影畫面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而被告復辯以:證人之真實姓名為「謝雲龍」,且其未有在現場,又監視器錄影畫面調16倍快,使伊走路也變的像是用跑的一樣等語。惟證人之證述內容,經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與錄影畫面之內容相符,已如前述,則不論其真實姓名為何,皆不影響其供述內容之證據力,;再經觀察監視器錄影畫面之人、車動態始終一致且正常,並未有特定畫面速度被調快或調慢之情況出現,被告復執前詞置辯,顯示欲避刑章,無足採信。

三、又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請求傳喚朱調順、黃明章、李朝旺、高幸妹、林慶華到庭作證。惟查,被告傳喚朱調順、黃明章、李朝旺、高幸妹等四人,意在證其於100年6月28日有飲酒,而告訴人確實有向所載客人說被告在飲酒,故未來載客等情,核與本件之恐嚇案件無關,缺乏調查之關聯性;又被告欲聲請傳喚林慶華以證其是要去洗刀子等情,本院認依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復參以告訴人、證人之指述、監視器錄影光碟等綜合以觀,被告之恐嚇犯行已臻明確,亦當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對於其與告訴人間之誤會,不思以正法解決,反以言詞恐嚇告訴人,並於公眾場合持長刀威嚇,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殊不足取,且迄今亦未與告訴人和解,參以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為害,另量以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玉簡字第9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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