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春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春彬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張春彬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共1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