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建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9年度易字第 541號、9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決各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