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嘉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嘉德先後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31號、本院 99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5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