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敏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100年度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敏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100年7月13日送達被告位於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14鄰加灣17號之住所,由被告之母郭慈悲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 7月2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載明「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於屆滿日後附上」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