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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鴻達梁昭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阿春

上列被告張阿春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前經本院裁定再開辯論,而有關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兩罪部分,本院合議庭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本院合議庭此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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