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美鸞 訴訟代理人 陳彥君律師 被 告 巫文源 被 告 錞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睿紘 被 告 花東之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交易字第48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巫文源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