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彰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拾肆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偽造如附表一編號 1至36所示「安家」、如附表一編號37至47所示之「美光」之署名共肆拾柒枚,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偽造如附表一編號 1至36所示「安家」、如附表一編號37至47所示之「美光」之署名共肆拾柒枚,均沒收。事 實 一、黃俊彰自民國93年6月1日起至98年9月2日止,擔任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內公司)花蓮營業所所長,負責林內公司花蓮營業所訂貨、銷貨、收款及後續帳務處理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緣林內公司設有 VIP經銷商客戶獎勵制度,即如經銷商於年度向林內公司進貨達新臺幣(下同) 240萬元以上,並於年度之初依月份預先簽立支票預付價金者,即可成為林內公司 VIP經銷商,可享進貨價金折扣優惠,黃俊彰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6所示之林內公司花東區VIP廠商安家不鏽鋼廚具行(下稱安家行)及美光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光公司)並未向林內公司訂貨,為賺取貨品轉售價差牟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 47所示時間,偽填載安家行及美光公司欲購買貨物品名、數量、價格等不實事項(詳如附表一所示),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管之出貨單上,林內公司承辦人員遂依據前開出貨單之內容,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 47所示貨物交付黃俊彰,黃俊彰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 47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虛偽填製而未經客戶簽收確認之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安家行及美光公司之簽名,用以表示渠等已收受出貨單所載貨物名稱、數量之意,而偽造安家行及美光公司名義而具有收據性質之私文書(即出貨單),再將各該出貨單持交林內公司之會計部門而行使之,佯以其有將該等貨物送交各該客戶之實,足以生損害於安家行、美光公司及林內公司對於貨物管理及貨款收取之正確性,嗣黃俊彰隨即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前開貨物占為己有,轉售變現花用。 (二)黃俊彰復明知依林內公司全省各營業所銷售及收款管理辦法,應將所收取之現金一律於次工作日匯回總公司,所收票據一律轉交總公司出納員交銀行託收之規定,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利用執行職務上經手林內公司所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經銷商所收取之現金或支票貨款(詳見附表二),未依上開規定迅以繳回林內總公司,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林內公司派員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經銷商對帳後,產生帳目差異,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內公司訴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黃俊彰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院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被告及辯護人雖於準備程序中爭執其證據能力,惟經本院審判程序調查證據後,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改稱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20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連性,依上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四第20頁),並據告訴人林內公司委任之告訴代理人葉建廷於偵訊中指述綦詳,復與證人即林內公司員工謝芳銘、羅金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林內公司之花東區經銷商安家行負責人王鳴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黃南禎、何秀珍、蕭穎棠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林內公司所提出之被告員工履歷、員工保證書影本、告訴人管理規則(工作規則)及被告簽收名冊、勝泰水電行支票暨存根影本、豐祥企業社支票暨存根影本、安家行所出具之證明書暨相關出貨單影本、告訴人現存之美光公司送貨單影本、美佳廚具行(下稱美加行)對帳單影本、 VIP經銷商獎勵辦法說明、林內公司花東所 98年8月帳款明細表節錄、帳款明細表、安家行對帳資料、名爵企業社對漲資料、大唐系統傢俱對帳資料、德誠廚具行對帳資料、利達企業社對帳資料、豐祥企業社對帳資料、瑞隆行對帳資料、佳隆行對帳資料、大鈦豐煤氣行對帳資料、勝泰水電行對帳資料、美光公司對帳資料、來成廚具行對帳資料、丞旺企業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帳資料、蕭氏企業有限公司對帳資料、誼進室內裝潢工作室對帳資料、明陽水電材料行對帳資料、標的室內裝修工作室對帳資料、順裕瓦斯行對帳資料、大豐液化煤氣行對帳資料、建興室內裝修工程行對帳資料、成信瓦斯行對漲資料、寶顧行(永旭廚具行)對帳資料、林內公司各營業所銷售及收款管理辦法、業務改善依賴書、林內公司管理本部97年10月30日電子郵件、林內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節本、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101年5月15日蓮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林內公司101年5月18日林內101營業字第001號函暨所附林內公司 98年6月11日責任者會議記錄、工作報告及入金延遲率表、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101年5月24日花一東字第006號函暨所附美佳窗簾廚具行之託收票據影本(發票日: 98年3月31日,票號:R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 101年5月29日蓮存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自98年1月1日至98年8月 31日止交易明細、證人王鳴勳庭呈之安家行對帳單、送貨單、證人蕭穎棠庭呈之蕭氏企業社對帳單等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上開證據足佐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在特定紙張上簽署商號名稱,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該署名之人有一定用意之證明,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又按在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內偽簽他人商號、實際負責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出貨單所載貨物及數量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商號、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 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參照)。核被告就上開事實一(一)部分偽填如附表一編號 1至47所示之送貨單,向林內公司提領貨物並予侵占入己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一(二)侵占附表二所示貨款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復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就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 47所示各次侵占貨物之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此外,被告就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 47所示侵占貨物之業務侵占犯行及事實一(二)如附表二所示侵占貨款之業務侵占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另起訴書就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47 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固未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見本院卷一第 115頁),自應併予審究。 (三)末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所為之侵占,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72號、42年台上字第 40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於為告訴人處理事務時,為事實一(一)與事實一(二)之犯行,惟均係因業務上之機會持有告訴人所有之貨物或貨款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為之, 公訴人雖於審理中追加起訴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然依上開說明,被告就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不另論以背信罪,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受僱於林內公司擔任花東所所長,綜理花東所業務,竟罔顧雇主信任,利用負責訂貨、銷貨、收款及後續帳務處理業務上機會,侵占其經手之貨物及貨款,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殊不足取,惟考量被告並無足以構成累犯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佳,然其於本院調查相關證據及傳訊相關證人進行審理後,於審理之末始坦承犯行,且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然因就和解金額仍有歧見,而未能達成和解,兼衡其各次業務侵占之財物價額,暨其萬能工商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二子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被告無足以構成累犯前科之素行,且就其各次業務侵占之期間、頻率、次數、方法、金額觀之,足見其無非出於一時貪念,見告訴人並未依其各營業所銷售及收款管理辦法實際執行,產生公司內部控管之漏洞,利用其花東所所長職權於初次業務侵占得逞後,進而食髓知味,且為遮掩其帳務差距而惡性循環致一再犯罪,其各次犯業務侵占罪之加重效應較小等節為綜合判斷,認就被告本件業務侵占犯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為適當。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紙在卷可稽,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告訴人70萬元支票,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悔改,而無再犯之虞,爰諭知緩刑 5年,以啟自新。又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依其和解內容,被告除業已給付70萬元支票外,尚應給付告訴人179萬6,647元,給付方式則為被告應自102年5月1日起至107年3月1日止,每月 1日給付3萬元予告訴人,並於107年4月1日給付26,647元,如其中任 1期未如期支付,視為全部到期,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亦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義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支付告訴人,以觀後效。倘被告未遵守本院所諭知之前開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末查,被告在送貨單上偽簽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 47所示之「安家」、「美光」等經銷商商號之署名,既屬偽造之署名,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 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林俊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安家部分 ┌─┬────┬──┬──────────────────────┬─────┐ │編│文書名稱│出處│內容 │宣告刑 │ │號│ │ ├───┬─────┬──┬────┬────┤ │ │ │ │ │日期 │品名 │數量│價值(新 │送貨單上│ │ │ │ │ │ │ │(台)│臺幣:元│偽簽客戶│ │ │ │ │ │ │ │ │) │署名 │ │ ├─┼────┼──┼───┼─────┼──┼────┼────┼─────┤ │1 │送貨單單│他字│98年2 │RB-26N-S- │1 │4,8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日 │南部檯面式│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2│卷:│ ├─────┼──┼────┤1枚 │處有期徒刑│ │ │0224 │P.28│ │RKD-192SY │1 │5,000 │ │玖月。偽造│ │ │ │ │ │烘碗機-吊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單上「安家│ │ │ │ │ │RKD-190S │1 │3,600 │ │」署名壹枚│ │ │ │ │ │(w)烘碗機 │ │ │ │沒收。 │ │ │ │ │ ├─────┼──┼────┤ │ │ │ │ │ │ │RH-8177S排│1 │3,160 │ │ │ │ │ │ │ │油煙機 │ │ │ │ │ │ │ │ │ ├─────┼──┼────┤ │ │ │ │ │ │ │RH-9025排 │1 │5,800 │ │ │ │ │ │ │ │油煙機 │ │ │ │ │ │ │ │ │ ├─────┼──┼────┤ │ │ │ │ │ │ │RBTS-266N-│3 │13,440 │ │ │ │ │ │ │ │S-南部嵌 │ │ │ │ │ │ │ │ │ ├─────┼──┼────┤ │ │ │ │ │ │ │RBTS-266N-│6 │26,880 │ │ │ │ │ │ │ │S-南部嵌 │ │ │ │ │ │ │ │ │ ├─────┼──┼────┤ │ │ │ │ │ │ │RTS-221桌 │1 │ 0 │ │ │ │ │ │ │ │上式二口爐│ │ │ │ │ ├─┼────┼──┼───┼─────┼──┼────┼────┼─────┤ │2 │送貨單單│他字│98年3 │RKD-190S │1 │3,55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9日 │(W)烘碗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3│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0956 │P.31│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 │送貨單單│他字│98年3 │RH-8033排 │1 │6,56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7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3│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122 │P.29│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 │送貨單單│他字│98年3 │RUA-1300WF│1 │9,2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1日│-SD熱水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3│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579 │P.32│ ├─────┼──┼────┼────┤捌月。偽造│ │ │ │ │ │RH-8176S排│1 │3,520 │偽簽「安│如左列送貨│ │ │ │ │ │油煙機 │ │ │家」署名│單上「安家│ │ │ │ │ │ │ │ │1枚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5 │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R-50A煮飯│1 │4,0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3日 │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0394 │P.35│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6 │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H-8031S排│1 │4,84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0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288 │P.38│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7 │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B-26N-S- │1 │5,0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4日│南部檯面式│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1枚 │處有期徒刑│ │ │1608 │P.36│ │RH-9073W排│1 │3,400 │ │捌月。偽造│ │ │ │ │ │油煙機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單上「安家│ │ │ │ │ │RKD-182SY │1 │5,000 │ │」署名壹枚│ │ │ │ │ │烘碗機-吊 │ │ │ │沒收。 │ ├─┼────┼──┼───┼─────┼──┼────┼────┼─────┤ │8 │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B-26N-S- │1 │5,0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4日│南部檯面式│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764 │P.43│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9 │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KD-190S │2 │7,0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7日│(W)烘碗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080 │P.44│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0│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R-50A煮飯│1 │4,0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0日│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523 │P.41│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1│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H-8176S排│1 │3,52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1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716 │P.46│ │ │ │ │ │柒月。偽造│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RBTS 270-W│1 │3,480 │ │單上「安家│ │ │ │ │ │嵌入式二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2│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BT-293M-R│2 │2,4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3日│瓦斯爐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3021 │P.48│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3│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UD-1202RF│1 │6,04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7日│熱水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3455 │P.49│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4│送貨單單│他字│98年4 │RH-8176S排│1 │3,52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7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4│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459 │P.51│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5│送貨單單│他字│98年5 │RBTS-208嵌│1 │2,64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5日 │入式二口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5│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0658 │P.57│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6│送貨單單│他字│98年5 │RR-50AP │2 │3,52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6日 │C.K.D-內鍋│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60│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0857 │P54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7│送貨單單│他字│98年5 │RBTS-266N-│1 │4,4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6日 │S-南部嵌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5│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0858 │P56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8│送貨單單│他字│98年5 │RKD-190S │1 │3,5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9日 │(W)烘碗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5│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253 │P.59│ │ │ │ │ │柒月。偽造│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RH-8177K排│1 │2,600 │ │單上「安家│ │ │ │ │ │油煙機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9│送貨單單│他字│98年5 │RR-50A煮飯│2 │8,16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2日│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5│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516 │P.63│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0│送貨單單│他字│98年5 │RH-8177K排│1 │2,6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0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5│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809 │P.65│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1│送貨單單│他字│98年6 │RB-26N-S南│1 │5,0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2日│部檯面式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6│卷:│ │ │ │ │1沒 │處有期徒刑│ │ │2970 │P.66│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2│送貨單單│他字│98年7 │REH-2021除│1 │6,32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第 │月30日│熱式電熱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171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4880 │卷:│ │ │ │ │ │柒月。偽造│ │ │ │P.73│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3│送貨單單│他字│98年7 │RBTS-266N-│1 │4,4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4日│S南部嵌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147 │P.72│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4│送貨單單│他字│98年7 │RED-2021儲│1 │6,32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4日│熱式電熱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180 │P.80│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5│送貨單單│他字│98年7 │RH-8177K排│1 │2,6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2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3646 │P.75│ │ │ │ │ │柒月。偽造│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RBT-嵌入式│1 │2,400 │ │單上「安家│ │ │ │ │ │二口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6│送貨單單│他字│98年7 │RH-8177S排│1 │2,8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7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4309 │P.77│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7│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U-1018RF │1 │3,5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5日 │熱水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203 │P.78│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8│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R-50A煮飯│1 │4,0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1日│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987 │P.82│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29│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H-7176K排│1 │3,0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2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205 │P.84│ │ │ │ │ │柒月。偽造│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RU-0950RF │1 │3,520 │ │單上「安家│ │ │ │ │ │熱水器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0│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BTS-266N-│1 │4,48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14日│S南部嵌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785 │P.86│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1│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R-50S1煮 │1 │5,36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2日│飯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4093 │P.87│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2│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U-0957RF │1 │3,52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2日│熱水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4094 │P.90│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3│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U-0957RF │50 │160,0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6日│熱水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4719 │P.92│ │ │ │ │ │捌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4│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H-8176K排│1 │3,305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6日│油煙機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4787 │P.94│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5│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B-26GN-B │2 │14,4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29日│南部檯面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5235 │P.95│ │ │ │ │ │捌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安家│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6│送貨單單│他字│98年8 │RU-0950RF │10 │35,200 │偽簽「安│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71 │月31日│熱水器 │ │ │家」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卷:│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5486 │P.96│ │ │ │ │ │捌月。偽造│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RU-0950RF │1 │0 │ │單上「安家│ │ │ │ │ │熱水器(贈│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合│ │440,975 │ │ │計│ │ │ │ └─┴────────────────────┴────┴──────────┘ (二)美光部分 ┌─┬────┬───┬──────────────────────┬─────┐ │編│文書名稱│出處 │內容 │宣告刑 │ │號│ │ ├───┬─────┬──┬────┬────┤ │ │ │ │ │日期 │品名 │數量│價值(新 │送貨單上│ │ │ │ │ │ │ │(台)│臺幣:元│偽簽署名│ │ │ │ │ │ │ │ │) │ │ │ ├─┼────┼───┼───┼─────┼──┼────┼────┼─────┤ │37│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5 │RR-50A煮飯│3 │12,636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5日 │器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5│P.103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0634 │ │ │ │ │ │ │捌月。偽造│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RB-3CG-B檯│1 │19,035 │ │單上「美光│ │ │ │ │ │面式三口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8│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6 │REH-5021儲│2 │27,216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8日 │熱式電熱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6│P.102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271 │ │ │ │ │ │ │捌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39│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6 │RH-9061排 │1 │6,480 │偽簽「每│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8日 │油煙機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6│P.102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1273 │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0│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6 │RH-9025排 │1 │5,872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23日│油煙機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6│P.101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3330 │ │ │ │ │ │ │捌月。偽造│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RBTS-236T-│1 │4,779 │ │單上「美光│ │ │ │ │ │W嵌入式二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1│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7 │RTS-235T-S│1 │4,536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15日│桌上式二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P.100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410 │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2│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7 │RU-1070RF │2 │8,424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20日│熱水器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P.100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3185 │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3│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7 │RKD-191S │1 │3,800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20日│(w)烘碗機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7│P.99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3197 │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4│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8 │RUD-1221RF│1 │5,751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14日│熱水器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P.98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2770 │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5│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8 │RB-26N-S- │1 │5,751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17日│南部檯面式│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P.98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3093 │ │ ├─────┼──┼────┤ │捌月。偽造│ │ │ │ │ │RH-1226排 │1 │9,882 │ │如左列送貨│ │ │ │ │ │油煙機 │ │ │ │單上「美光│ │ │ │ │ ├─────┼──┼────┤ │」署名壹枚│ │ │ │ │ │RKD-6032A │1 │7,200 │ │沒收。 │ │ │ │ │ │落地烘碗機│ │ │ │ │ ├─┼────┼───┼───┼─────┼──┼────┼────┼─────┤ │46│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8 │RH-9176K排│1 │3,442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21日│油煙機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P.97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 │ │4048 │ │ │ │ │ │ │柒月。偽造│ │ │ │ │ │ │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7│送貨單單│他字17│98年8 │RU-0950RF │20 │71,280 │偽簽「美│黃俊彰犯業│ │ │據編號 │1卷: │月31日│熱水器 │ │ │光」署名│務侵占罪,│ │ │SORD0908│P.97 │ ├─────┼──┼────┤1枚 │處有期徒刑│ │ │5498 │ │ │RU-0950RF │2 │0 │ │玖月。偽造│ │ │ │ │ │熱水器(贈│ │ │ │如左列送貨│ │ │ │ │ │) │ │ │ │單上「美光│ │ │ │ │ │ │ │ │ │」署名壹枚│ │ │ │ │ │ │ │ │ │沒收。 │ ├─┼────┴───┴───┴─────┴──┼────┼────┴─────┤ │合│ │196,084 │ │ │計│ │ │ │ └─┴─────────────────────┴────┴──────────┘ 附表二 ┌─┬─────┬───────┬──────┬─────────┐ │編│犯罪時間 │廠商名稱 │侵占貨款(新│宣告刑 │ │號│ │ │臺幣:元) │ │ ├─┼─────┼───────┼──────┼─────────┤ │1 │97年5月2日│豐祥企業社(負│178,387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責人何秀珍) │ │,處有期徒刑拾月。│ ├─┼─────┼───────┼──────┼─────────┤ │2 │98年7月2日│勝泰水電衛生材│330,00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料行(負責人郭│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允經) │ │ │ ├─┼─────┼───────┼──────┼─────────┤ │3 │98年1月至8│名爵企業社(負│169,554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責人傅壽華) │ │,處有期徒刑拾月。│ ├─┼─────┼───────┼──────┼─────────┤ │4 │98年1月至8│大唐系統家具(│41,244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負責人鍾政昌)│ │,處有期徒刑捌月。│ ├─┼─────┼───────┼──────┼─────────┤ │5 │98年8月間 │德誠廚具行(負│22,525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責人陳德誠)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6 │98年1月至8│利達企業社(負│34,30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責人王守邦)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7 │98年1月至8│瑞隆行(負責人│67,43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莊泰維)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8 │98年1月至8│佳隆行(負責人│20,00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莊忠信)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9 │98年8月間 │大鈦豐煤氣行(│8,73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負責人賴震雄)│ │,處有期徒刑柒月。│ ├─┼─────┼───────┼──────┼─────────┤ │10│98年5月至8│美佳廚具行(負│360,724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責人黃南禎)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11│98年8月間 │來成廚具行(負│17,361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責人謝文祥)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12│98年8月至9│丞旺企業行有限│17,08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2日 │公司(負責人張│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秋玉) │ │ │ ├─┼─────┼───────┼──────┼─────────┤ │13│98年1月至8│蕭式企業有限公│50,856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司(負責人蕭雄│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彰) │ │ │ ├─┼─────┼───────┼──────┼─────────┤ │14│98年8月間 │誼進室內裝潢工│3,794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作室(負責人彭│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金文) │ │ │ ├─┼─────┼───────┼──────┼─────────┤ │15│98年8月間 │明陽水電材料行│5,822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負責人李柏慶│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16│98年1月至8│標的室內裝修工│13,575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作室(負責人韓│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健泰) │ │ │ ├─┼─────┼───────┼──────┼─────────┤ │17│98年8月間 │順裕瓦斯行(負│3,00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 │責人陳啟昌)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18│98年1月至8│大豐液化煤氣行│90,517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負責人張林勳│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19│98年1月至8│建興室內裝修工│22,440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程行(負責人柳│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榮松) │ │ │ ├─┼─────┼───────┼──────┼─────────┤ │20│98年1月至8│成信瓦斯行(負│51,621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責人張力尤)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21│98年1月至8│寶顧行(負責人│75,348 │黃俊彰犯業務侵占罪│ │ │月間 │曾美卿)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合│ │1,584,308 │ │ │計│ │ │ │ └─┴─────────────┴──────┴─────────┘ 附表三 ┌─────┬─────────┬────────────────┐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新臺幣)│給付方式 │ ├─────┼─────────┼────────────────┤ │告訴人臺灣│1,796,647元 │自102年5月1日起至107年3月1日止,│ │林內工業股│ │每月1日給付3萬元予林內公司,並於│ │份有限公司│ │107年4月1日給付26,647元予林內公 │ │ │ │司。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 └─────┴─────────┴────────────────┘